企业破产后股票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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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时,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那么就需要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合理的安排和处置;如果破产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则不存在对上述债权进行合理分配的问题。 在破产程序中的个别清偿,是指债务人作为单独的主体,对其特定债权人进行的、以消除债务人的负债状况为目的的清偿行为。 在破产程序中,个别清偿与共同清偿相对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程序中存在的各种清偿都属于“共益清偿”,它不同于“私力救济”(即所谓“自助清偿”),两者之间存在以下的区别: (一)法律后果不同 在破产宣告前,企业法人未经人民法院允许,擅自处分企业法人资产,清偿其到期债务的,该行为无效。但是,企业法人已清偿部分未超过法定抵销权的限度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在破产宣告前,企业法人未经法院许可,擅自清偿债务的行为虽然属于无效,但若清偿数额小于所欠债务,则企业自担损失;若是超出所欠债务,则可少付或付清债务。而在破产宣告后的清偿,都是共益清偿,因而不受所欠债务限额的限制,清偿全部剩余债务都可以产生消灭债的关系的法律效果。

(二)性质不同 个体清偿属于私力救济。而共益清偿属于公力救济。前者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后者不以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为前提。共益清偿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而发生法律效力。

(三)适用范围不同 一般说来,共有三种类型的债务应当由全体债权人共享:一是可分之债;二是连带之债;三是补充责任之债。而对于可分之债,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一次清偿完毕;对于连带之债,债务人的一次清偿不仅不会引起债务的消灭,反而可能使部分债权人受到侵害;对于补充责任之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能偿还的情况下,才开始启动补充责任人责任的承担程序。这些特殊情形下的债务都必须通过审判机关依法认定后,才能确定是否属于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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