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不是上市企业吗?
大股东不一定是上市公司,也可能是非上市公司,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私有企业或民营企业的股东。 按照《证券法》规定,有价证券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一就是“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结构和资产”(第43条);而业务结构的完整性就是要满足“上市条件”的要求。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讲,无论是国有控股还是民营控股,只要能够同时满足“上市条件”,就能够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方式实现融资的目的。 “上市条件”的详细内容可以参见财政部、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17文)。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是传统行业公司,即制造业(包括纺织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和采掘业(包括石油加工、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这类公司的共同特点是因为行业特征决定其盈利能力不强,因此为了成功发行股票,往往需要有一个相对合理的估值水平。由于投资者对这类行业的预期收益不高,因此也愿意接受相对合理的定价。
第二类是非传统行业公司,主要包括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卫生和社会工作等行业。因为这些行业本身的属性决定了其可以在短时间内形成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从而在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所以这些企业在面临IPO时具备更高的议价能力。
第三类是金融地产类企业,这一类企业大多属于资源依赖型企业,因为金融行业本身就是一个竞争激烈的行业,而且具有天然的垄断性特征;而房地产则因为有宏观调控的影响,导致价格总体趋势向下,因此在IPO的过程中也不得不压缩利润,降低溢价率,从而让渡部分收益给投资方。
第四类是生物医药类企业,这是当前IPO市场上最为火热的群体,因为他们代表的是国家产业政策所导向的方向——科技兴国的战略目标。由于这一类型的企业多处于初创期或者成长期阶段,因此普遍存在业绩不稳、增长乏力的情况,但却具备高科技的特征,因而能够在IPO过程中享受一定的溢价,并且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募集到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