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股份转让协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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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股是指不披露于股东名册,而在证券交易场所市场进行交易的股票。由于在我国目前只有上市公司才允许公开上市流通,而新股份有限公司又必须经过一定的发行程序才能拥有一定数量流通股,所以,我国目前的暗股实际上就是指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私下买卖行为。 虽然这种转让行为因为不涉及上市公司公开信息的披露而无须经过有关监管机构的批准,但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呢?我们认为,如果当事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成年人),则无论双方是否明确约定,这种转让行为均应推定为有效;若合同约定了生效条件或时限,只要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合同自然生效。 但是,由于这些股权未纳入公司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其价格难以准确反映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在发生纠纷时,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当事方可以以此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我们主张,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向相关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主张变更合同无效的理由应当是“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可撤销合同”。

当然,如果该协议是基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况签订,当事方也可以依法主张权利来撤销该协议。 实践中,不少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原股东(即所谓“壳资源方”)之间并不存在转让协议,而是存在着委托投资的关系。对此,我们认为,只要有证据证明上述关系的存在,且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就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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