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类是什么五行?
“五行”,最早出自于战国时期孟子的《孟子·滕文公下》:“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里指的就是水火这两种属性的,后来春秋战国的诸子百家也经常在文中引用“五行”,意思大致是指金木水火土这五种物质。 先秦的儒家大师孔子在《易经·乾卦·彖传》中提到过“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至哉坤元,万物资生,乃顺承天。”这里的“乾”和“坤”就是指的阴阳两种物质或能量,而“元”字则表达的是一种开始、起源的意义。“五行”在这里其实表示的就是金木水火土这五种物质或者元素。 在先秦时期虽然出现了很多含有“五”的数字概念,比如五音(宫商角徵羽)、五味(酸苦甘辛咸)、五色(赤黄白黑青)等等,但是还没有出现“五行”的概念。 “五行”的真正出现大约在战国中后期,这个时候儒家经典《尚书》中出现了“五行”一词,并且是在句尾作为判断形容词使用的,意思是“德合五行”。同时期的道家典籍《庄子·齐物论》中也出现了“五行”一词,意思为“一与是不动,二与是变,三与是动而不破,四与是不变不动,五与是非一非二,动中有静,静中有动。”
“五行”在先秦的时候只是一种类似于数学公式的抽象概念,并不带有具体现实的含义。到了汉代以后,“五行”才具有了代表五种真实存在的物质的内涵。 而法学作为一个传统学科出现在历史上的时候,它首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学科:其一是要有独立的学理体系,其二是要有系统的知识内容。其中,相对而言,后一个条件比较好实现,因为知识体系总是随着人类认识世界进步而不断扩充的。但第一个条件就相对比较难以实现了,尤其是当这个学科需要构建自己的哲学基础时,就更显得难上加难了。
我个人认为,“五行”作为一种基本的结构模式或逻辑框架,是可以为法学提供一定程度上的理性基础的。毕竟,无论法学多么复杂,它归根结底是需要人们以一定的逻辑思路去进行思考的。而“五行”所表现出来的这种结构功能恰恰可以为人们的这种逻辑思考提供某种启示。所以,我倾向于认为“五行”能为法学提供一定意义上的理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