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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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会计政策,从新准则的实行开始,就一直在变动中,只不过有些变化是强制性的,而有的变化则是自愿的。 会计制度与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变化,属于强制性变更;而具体会计政策的改变,一般都属于自愿性变更。 什么是强制性变更呢? 比如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为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不能转小规模纳税人。又如企业将生产经营所在地由内地搬到沿海,由于所得税率的不同政策,导致企业需要重新做账并进行调整。再如新准则的实施,对于旧准则下存在不同的做法的企业来说,也需要调整账务处理。这些都属于法定的变更范围,也称为强制性变更。

那么什么又是自愿性变更呢? 一般来说,对企业的会计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并且也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的,均属于企业自行选择的范畴,我们称之为自愿性变更。 举例说明:

1、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收入约50万元,因达不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故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在计算当月应交税费时,该企业可以选择按3%的征收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费,也可以选择按5%的征收率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虽然这两种计税方法计算的应交税费完全相同,但这属于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的权限,因此也属于企业会计政策的范畴。

2、某工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月销售收入约80万元,销售过程中发生可抵扣进项税额10万元(该笔业务符合专票开具要求),则该企业应缴纳的税费=80+10-10=90(万元)。但是,如果该企业为了减少当期利润,同时降低应纳税额,可以主动选择只开30万元的普票(少结转产品销售成本),则该企业应缴纳的税费=30+10-10=30(万元)。虽然两种处理方法得出的结果一模一样,但其中第一种方法是按照国家规定来核算的,第二种方法就是所谓的“偷工减料”了,也就是说第二种方法属于会计政策的选择,这也是我们所指的自愿性变更的范围。 但是需要注意一点,尽管上述两种情形下的计算方法一样,但由于第2种情况是企业故意选择的,所以税务局稽查的时候是有权追究相关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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