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多宝是台湾香港企业?

邰琪雨邰琪雨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王老吉”商标案历经二审终审,判决结果已于近日出炉,广州中院裁定驳回加多宝集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4年5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裁定“王老吉”商标权属争议案件终止审查;2016年8月,法院认定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加多宝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年9月,加多宝公司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2亿元。加多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今年1月底公布的二审判决书显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确认了一审判决认定的诸多事实,包括: 加多宝公司及其授权的代理商在商标评审及诉讼阶段对诉争商标注册情况的相关证据提交不充分或根本不存在,其提交的商标许可协议显示许可期限为2013年起至2017年止等。据此,一审判定加多宝公司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 一、加多宝公司是否享有“王老吉”商标的优先使用权问题;二、假如加多宝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等问题。

法院认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任何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不得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本案中,广联达公司与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均主张 “王老吉”商标权利,但双方所主张的权利依据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 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老吉”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最初使用者系两当事人之一或其分支机构、代理人。第二, 因两当事人的前身均为广东粤宝集团,且分别于1995年和1999年取得“王老吉”商标,故不能当然推定其在品牌竞争中亦使用过“王老吉”商标。第三, 根据在案证据,加多宝公司在商标争议解决程序中提供了其与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关于“王老吉”商标的许可合同,该许可合同虽未写明许可期限,但记载了“永久性”、“独占性”等相关内容,故应认定加多宝公司经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享有“王老吉”商标的专用权,且无证据证明该商标的被许可使用具有违反法律规定之情形。

因加多宝公司的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于上述许可证有效期之内,故一审法院判令加多宝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则基于公平原则依法酌情予以确定。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