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以投资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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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出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主要出现在两种情形下: 一是市场失效导致投资不足。由于私有资本对于风险的控制和追求利润的本能使得其更愿意投向有担保、收益稳定的投资项目,因此对具有公共物品属性,但又因正外部性而市场失效的项目,如基础产业、科技创新等,会表现出投入不足,造成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此时政府的介入有利于上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是市场失效导致投资过度。当某个行业或领域存在大量商机时,私人投资会出现一窝蜂现象,导致行业进入门槛过低或者竞争不充分,出现有效供给不足,价格上升等问题。这时政府可以以出资设立基金等方式“冷处理”,减少市场的无序状态,维护公共利益。当然,这两种情况下的“政府出手”是有明显边界规定的——仅限于市场失效的范畴,而且必须以提升绩效为目标完善制度设计,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边界。

国内现有的一些政府引导基金的实践,大多还在探索阶段。总体来看,效果并不显著。从部分已经设立的引导基金运作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的问题包括:运作不规范,管办不分,重设立轻管理;决策机制不健全,市场化程度低,项目选择盲目跟风,跟踪服务不到位;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内部人员积极性不高,外部中介机构能力不足;监督考核体系尚未建立,监管力度不够等等。这些都是影响引致基金作用发挥的重要制约因素。

要真正发挥指引基金的功能,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1.转变观念,明晰定位。政府引导基金作为公共资金,首先要明确的是,其并不是企业,而是服务于公共目标,因而必须在保障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其次是要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明确在基金设立、运行和管理各个环节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做到分工明确,权责清晰。

2.规范管理,加强监管。政府引导基金作为一种公共资产配置形式,涉及资金规模大,影响范围广,一方面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遵循市场规律,做好项目的甄选和把关,确保基金的规范运行和安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其运行状况的监督和评估,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扩大监督范围,强化责任追究,切实维护基金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3.完善制度,优化流程。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是实现政府引导基金规范运行的根本保证。应结合基金实际,进一步理清部门职能,明确岗位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同时,要完善评审机制、工作流程和工作规则,做到程序公开公正,提高办事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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