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改变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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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成立时,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吗? 答:可以。股东之间是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的或部分的权利义务的,只要转让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章程的限制性约定,就是有效的。

2、股权转让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答: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形外(如抵押权设立、质押权设定等),原则上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对较为重大及复杂的交易,建议采取书面形式,以免发生争议时难以证明。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也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并达成书面协议”,也就是说,即便其他股东不再行出资,在对外转让其股权之时,他也需要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的股东有权进行质询并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一旦其他股东表示异议或主张优先购买,就必须达成相应的书面协议方可生效。

3、是否允许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有何限制条件? 答:一般不允许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减少注册资本时,可以由股东会决议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但该清偿并不能涵盖对股东个人债务的清偿。原则上公司是不能通过收购股东持有的股权从而消灭公司法所保护的股东资格的。 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公司可以通过减资程序收回股东的投资: (一)公司亏损导致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金。

(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 如果一个公司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法院可以裁定承认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认定该减资行为已经产生法律效力,进而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当然,在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对该股东会的召开过程与结果是否公平合理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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