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安什么分配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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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2013年9月发布的《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章程》,格力的股东有两个,一个是珠海格力集团(以下简称“格力集团”),持有60.0%的股权;另一个是河北京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海公司”), 35.47% 的股权。

2、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非流通股应当适时、依法转换为流通股。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使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更加合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2005年6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财企[2005] 118号),要求 “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国有企业原国有股不再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身份进入董事会,改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机构代表国家持股并行使股东权”。据此,国家不再直接控股上市公司,而是通过授权投资机构间接持股的方式实现对企业的控股。

为了落实国资退出,2007年,格力集团和京海公司所持的29.6亿股流通股(占总股本的99%)进行了上市交易。但此前,因未进行分红而存在账面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所以没有实际流出。

3、在国资全部退出后,2010年,格力集团持有的60.0%的股权无偿划转给珠海市国资委。同时因为此前的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每股净资产增加,因此每10股获得送3股的福利。

4、按照目前的股权结构,如果实施股权激励,则对象只能是京海公司(35.47%)所代表的员工股东,而不包括格力集团的股东——珠海市国资委、珠海市红十字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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