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贷款为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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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交易结构上来看,这是一个非银金融机构作为中介,促成资产所有者与需求双方的撮合交易。 其次,从交易的资产来看,这应该是一笔不良资产的交易。 对于贷款债权来说,按照是否涉及抵押担保来将其分为两大类,一般是没有太大问题的。即有抵押担保的称为“类资产”,没有抵押担保的称为“类债务”。但这里的 “类资产”和“类债务”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根据企业所承担的义务,将金融负债区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付债券和金融资产管理业务产生的其他应付款等三项,并未区分是否有抵押或担保。也就是说,从会计的角度来看,有担保的债权和无担保的债权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意见书》虽然规定,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应当符合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和利润分配的相关要求,但从具体指标上看,对不同类型的表外业务实行的是区别对待政策,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从监管的角度而言,似乎也没有必要区分贷款债权是有抵押还是无抵押。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条件。

最后,从交易双方来看,此类交易属于“类资产”的交易,并且由提供资金一方委托给第三方管理。提供资金的一方可以视为贷款债权的所有人,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并收取相应的费用。接受方则按受托人的要求进行运作,并在约定条件下获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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