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德胜里女的去哪了?
昨天看到了这个新闻,当时就在想,这个女的一定没有买任何保险! 结果今天一看,果然没有买。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同时,根据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定工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该女生在下班时间后回家途中,在合理时间内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遭到不明原因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符合上述情形,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当然,认定该伤害属于工伤还需进一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但无论如何,企业作为职工的“娘家人”,理应协助职工办理相关事宜。 但目前看来,该企业并没有尽到这份义务。
首先,事故发生后,企业的处理方式有瑕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的不同伤情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以证明职工所遭受的伤害属于工伤范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的,个人或者近亲属可以提出申请,所以,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有权申请该员工被认定为工伤。
但是,从新闻报道来看,该企业显然没能做到这些。否则,不会在一个月之后,由受伤害者的父亲亲自向人社部门递交申请。
其次,企业在受伤后支付的相关费用,不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支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企业为受伤害者支付了医药费,但是在一些费用上,还是有法定承担主体的。如果企业拒不赔付,受害方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诉求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