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资产哪类?
线路等附属设施是楼房的组成部分,应当作为不动产归全体业主所有。按照我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建设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供电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供电设施管理单位协商,所需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显然,对现有供电线路进行任何改动或者防护,都应当由用电方负担费用,并且在改动之前,还应当与线路的所有者即供电企业协商。
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和电力工业部在建设部《城市电缆线路规划设计技术规定》的复函中指出:“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一样,是构成城市供电系统的基本设施,在已建架空线路的区域内,不应随意改建电缆线路,架空线路应尽可能利用已有线路。”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房屋楼群的供电线路是架空线路,那么任何业主都无权要求供电企业将线路改造为电缆敷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供电企业有权拒绝用户的上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