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如何列报?
委托贷款本身不属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应当作为 lending and deposit 项目列报,应根据委托方和借款方不同在资产负债表相关所有者权益和负债中列示。
对于借款方而言,向本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借入或者借出的委托贷款,应当根据借款或者出借的性质,作为“其他流动负债”(或者其他非流动负债)或者“其他应收款”列示;向本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以外的单位借入的委托贷款,应当按照金融负债的归属,作为“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项目反映。
对于委托方而言,对本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借款的委托贷款,应当根据借款企业的性质,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或者“其他应收款”列示;对本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以外的单位借款的委托贷款,应当根据与借款企业签订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贷款条件,作为“发放贷款和垫款”或者“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