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确指资产吗?
商业秘密确指企业所掌握且不为公众所熟悉、且有实际或潜在使用价值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法律角度分析,商业秘密应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特征。秘密性指不为公众所熟知,很难获得。价值性指有现实或潜在的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保密性指权利人采取了保密防范措施。从知识产权角度分析,商业秘密是智力劳动成果,具有无形资产的特性,应视为一种确指的无形资产。
一、秘密性
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很难获得”。一是指有关信息在所在企业业务领域内尚未被普遍周知,二是指获得有关信息很难,即获取、研究开发有关信息花费了相当的人力、物力。秘密性强调信息的客观不公开性,而不在于其是否容易被人获知,一项信息保密性有缺陷、易被反向工程分析的或已在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也属“不为公众所熟悉、很难获得”的信息。如美国一位工程师发明一种特殊的轮胎,其中几个轮辐的制作工艺保密,无法被反向工程学,此项技术属商业秘密。如把轮胎的几条轮辐去掉,制成光胎,此时轮辐的制作工艺即可被反向工程分析出来,但仍属商业秘密。秘密性与专利所要求的“新颖性”有本质的区别。专利申请中“新颖性”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在技术特征上不存在区别,不以某技术被“公众所知”作为判断标准,一项发明只要申请日前未看入公有领域,就具有“新颖性”。“新颖性”在评价专利申请时是唯一的和独立的标准,只要不符合“新颖性”就被驳回。而秘密性是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之一,即使信息部分公开了,只要实质部分不被“公众所知”仍可构成秘密信息。
二、价值性
价值性是指有“现实或潜在的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经济效益”特指取得市场效益,包括获得高额利润、降低成本、改善管理等多种情形。“现实的”是指已经取得了经济效益,“潜在的”指尚未取得但预计可以产生效益。“预期取得”是以该信息具有实用性为基础的,即能在企业生产、管理中应用。价值性既强调“有用”的客观性,又强调被权利人实际使用,只有“可以”有用而不被应用,其价值没有实际体现的,不能称为商业秘密。
三、保密性
“保密性”指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是区别“商业秘密”和一般技术、经营信息的重要条件。“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指权利人对有关信息本着谨慎态度所采取的合理的、有效的、周详的保护措施。保密性是相对于秘密性和价值性的非主观属性而言的,是一项有意识的行为结果,是权利人主观上对信息的保护行为。一般认为应“知悉”或“应知悉”采取相应合理措施就可以保护信息的,即满足了保密性的“适当”要求,而不是尽到一切措施来保护信息。“应知悉”一般指有正式的保密规章存在,有理由使涉密人员知道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