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局冯军判几年?
1、这个案子还没有判决,所以还不能确定具体的量刑,但是根据媒体的采访和报道来看,应该会判的很重 (1)据上观新闻报道:2013年1月7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对上海供电公司原总经理助理兼供电营业处长冯军决定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据新京报报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指控,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冯军担任上海电力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在承担建设上海市中心城区智能电网示范工程,实现全社会“零干扰”用电的岗位上,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违反有关规定,将本应接入环保监测系统的电煤计量设备采集数据传递给供电系统,致使供电部门依据该非法数据向电厂发放超电量补贴,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6亿元。 二审开庭时,冯军的辩护人提出,冯军在涉案项目中,仅负责协调及审核等工作,属从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2、对于本案量刑,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主观方面: 客观上来说,作为从事电力行业工作的专业人员,冯军应当知道擅自更改电力数据会导致怎样的后果——可能造成的发电量统计错误、需要补缴的电费以及由此引发的财政支出、纳税损失等。但从目前各方披露的证据来看,无法得出冯军明知擅自改动电力计量装置数据可能造成重大损失而仍予实施的结论。
冯军及其律师在一审时多次表示,对改变计量数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并不知晓,并一再强调系上级领导要求修改数据。但据我们了解,相关部门在对冯军进行讯问时,曾问及“你明知改变电参数会影响统计金额,仍然同意实施,是否属于故意或过失?”冯军答“是故意的”。故一审认为其主观上是间接故意。
我们认为,如果仅依冯军本人供述而认定其为间接故意,那么证据明显不足。况且,在案无其他证据证明冯军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一审判决认定冯军主观上有过错,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够充分。
(二)主体身份: 冯军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同时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三)客观方面: 在案证据表明,冯军违反规章制度,擅自从外部渠道获取电煤交易数据并修改内部信息系统中的发电量等相关数据,导致电力部门的补贴资金多发放。其中,可查明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6亿,此外还有潜在的巨额资金损失。 尽管直接损失的5.6亿被有关机关予以追缴,但造成资金的流失毕竟与冯军的渎职行为有直接关系。本案虽不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但也属于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