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金工程款何时结?
这个事儿吧,得分开看 第一个就是“上金的”,第二个是“工程款的” 先说说“上金的” 这个“上金的”其实是个企业,全称应该是上海黄金交易所,这个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一个性质,一个搞大宗商品,一个是金属类的。
这个单位呢是国家批的,老国企了,资金嘛,国家控着呢,不会耍赖皮的(相对而言) 但是!!!
这里出现了两个概念 “上金的” 和 “上海黄金交易所”
很多人把这两个概念给弄混了 上海黄金所只是个交易场所,但是上海黄金所注册的那个公司,全称是上海黄金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是 上金所股份。 重点来了啊 这家企业的注册资本虽然只有17个亿,不过有50亿备用金,同时国家还控股69%,也就是说就算他没钱,国家也要给他掏钱(当然不会真让他欠那么多,只是兜底赔付而已)
所以,别以为这是个皮包公司,没钱耍起流氓来可一点不含糊,去年就拖死了一堆供应商(详见:《央企巨头上海金交所欠债不还,中小供应商欲哭无泪》) 再来说说“工程款的” 这个就很好笑了 因为这本来就是一笔施工费,但是承包方没有资质所以合同无效,按照建设工程款纠纷处理。
首先,承包方要证明自己对这笔欠款享有债权;然后,承建方(也就是甲方,一般会是开发商或者房产公司)要对欠款数额进行核实并确认;最后,双方之间可以协商解决,或者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也可以经政府相关部门调解处理。 但现在问题在于 这个欠款属于工程方面的,而上面说的那个“上金的”又属于金融方面的 如果真的要讨回这笔钱,那么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管辖法院,看是哪家人民法院管得着这件事儿。(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根据上面的通知,如果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在地辖区的,则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一般来说,如果是普通建筑企业去追讨欠款,那十有八九会在基层人民法院处理。 不过,既然都说了是普通企业,这里就要区分一下情况了——因为这里涉及到了“央企”“国企”等字样
举个例子: 2018年,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位于天津)与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郑州)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河二公司承建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开发的某项目。合同订立后,双方依约履行,但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却拖欠了一部分工程款未付。 后来,河二公司告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 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则辩称:本案所涉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至今未修复,故不同意河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本案中,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其抗辩所称工程质量的问题,并非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反诉请求或答辩意见,而是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于是,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4.2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宣判后,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不服,认为该工程属于烂尾楼,并且是因为河二公司的原因导致的烂尾,因此应该驳回河二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立案后,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作为国有大型企业,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完成涉案工程施工后,长期未履行工程款给付义务,经催要仍不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以说,不是国企就一定能拿住央企,也不是私企就绝对斗不过国企 ——很多时候,决定成败的决定性因素根本不是资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