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经营判断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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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就是“以正合,以奇胜”,这句话出自孙子兵法,是孙子谋略思想的核心。这句话的意思是通过使用正面部队去进行合作,去形成主力对决,用奇兵去获得胜利。 这句话的英文翻译也极为霸气——Fight by Righteousness and Victory by Wonder.

用现在的话怎么理解呢?那就是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同时,要敢于冒险,敢于出奇制胜。 举个例子:两个拳手擂台比武,一个拳手一直躲闪,不和你展开正面决战,你能怎么办?只有不停逼迫他,攻击他的弱点,让他不得不背水一战,全力进攻,这样你才能找到机会击倒他。如果这个拳手非常机智,不断和你周旋,你不攻击他,他就防守,你一旦攻击,他又逃开,这样的纠缠确实让你十分头疼。这时候就需要你的“奇兵”——一种能够突然改变战场形势的战术,也许是一记杀招,也许是一只暗标,总之需要奇思妙想才能赢得战斗。

再举个例子:两个军队打仗,一般情况都是集中优势兵力先攻打一个点,也就是集中主力打歼灭战,但是如果对方守备严密,你很难在正面战场取得突破,这时候怎么办呢?你就要想办法调动他们,诱使他们离开防御位置,然后寻机消灭他们。所以中国古谚说,擒贼先擒王。就是要抓住敌人的指挥系统,通过打击指挥者来动摇整个军队的阵型。这就是“以正合,以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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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还没有在法律层面上确立经营判断原则,但《公司法》在若干条款中承认了部分经营判断原则的理念,或者为部分经营判断原则的适用提供了依据。

第一,经营判断原则通常与公司治理架构密切联系。根据《公司法》第十五条,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此类决议。如果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并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法院不能撤销此决议。该条款实际上在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效力瑕疵问题上实行了“无过错不追责”和“无损害不追责”的原则。第二,经营判断原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商业判断本身。《公司法》第十五条实际上就是对公司经理层行为赋予“商业判断”性质的规范。此外,《公司法》还对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董事会行使职权的范围,以及经理职权作出规定,为上述公司的经理层行为追责划定了范围。第三,我国《公司法》和《刑法》分别对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情节较轻和较重的行为规定了具体责任。上述规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理行为空间,可能干扰经营判断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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