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计提大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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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实施后,不需要通过“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了大修基金的提取了,而是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其他应付款(未分配利润). 所以不存在计提的说法了。 大修基金应该理解为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定期进行的保养和维修,发生的支出在“主营业务成本--房屋经营成本”中列支;需要大修理而达到临时不可使用状态的,应将其一次性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不再区分大小修分别进行处理 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可以计入“在建工程”,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同时结转“在建工程”。

对于房屋大修理的支出,如果金额较大(一般占房产原值的2%以上)、工期较长(往往超过一年)并且构成房屋主要功能和明显提高房屋使用功能的,应该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否则就仍然作为流动资产处理。 新准则的规定比较灵活,并没有硬性规定哪一种必须采用哪种形式。所以具体如何操作还得看本企业的情况而定。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将上述支出作为固定资产处理,计提的折旧也不得计入房屋原价并在以后期间重复扣除。因为上述支出已经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或“营业外支出”中一次性全额扣除,因此不能再于以后期间在“累计折旧”中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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