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财政什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为了规范预算行为,加强预算管理,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保证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 预算活动的基本准则。 政府预算是指各级政府在特定时期内(一年)的财政收支计划;
地方政府预算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完成当年财政收支计划而编制的预算。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体制。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省级政府与县级政府之间不存在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关系。
第四条 预算资金的供给原则--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国家实行先收后支或者收支同时计算的年度预算编制方法。 第五条 禁止预算外资金和制度内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拖欠、挪用预算内资金,不得借贷款和借用其他款项替代预算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预算外资金和制度外资金纳入预算或变相用于预算支出。
第二章 预算收入
第六条 财政收入的构成 (一)税收(二)非税收入(三)专项的收入
第十条 预算收入的分配原则 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
第三章 预算支出
第十二条 财政支出的范围包括: (一)经济建设支出(二)科教文卫支出(三)行政事业单位支出(四)社会保障支出(五)政策性补贴支出(六)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财政支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勤俭节约,量财施政的原则(四)明确责任,分级负责的原则(五)严格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中央本级预算及其调整方案。 国务院编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中央本级预算草案,应当详细说明预算安排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各级预算及其调整方案。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必要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第十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预算的行为。 有违反预算的行为的,不论其属于何种性质、无论金额大小,均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