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企业研发费用吗?
1、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研发有关的支出。 医药企业开展药物研制等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属于该项法律规定的“研发”行为,其研究开发费应符合上述规定。但需特别注意,企业从事非知识产权许可项目(如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试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费是不能加计扣除的。因为这种情形下,虽然也有创新的成分,但其主要意义在于对他人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对技术市场的规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技术创新。
2、其次,关于医药行业研发费用的入账问题。 鉴于不同地区的税务部门在理解和执行相关政策上存在差异,为保证企业享受足额的税前扣除,建议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核算和准备相关的资料: ①明确研发项目的范围:即区分研究项目和开发项目,由于税法上对于这两个概念的界定并不清晰,因此需要企业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②整理研发活动的相关文件(如会议纪要、立项报告、专家意见、中间报告、结题报告等)并留存备查;③编制研发支出辅助账,准确归集研发支出各项内容;④做好研发支出的台账管理,并定期核对账务;⑤按时申报纳税,接受税务检查。
通常而言,研发费用指企业在研究开发过产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化支出,不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 医药企业研发费用除了包括药物研究开发过程发生的直接费用,还包括其间接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管理费用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那么,常见的医药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
方式一、按研发项目分别设置“研发支出”
企业应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按“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两个二级科目归集,分别反映研究开发项目研究和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
(一)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初期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期末转入“管理费用”账户。企业在研究阶段发生的无形资产支出在“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核算,期末从本科目转入期间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研究和开发阶段的判断标准如下:
(1)研究阶段支出是指为获取新的技术和知识等所进行的的有计划的调查,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其特点是计划性、探索性、研究性。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具体而言有以下支出可列入此段费用:
①研究领域理论研究的成果和技术知识的取得;
②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例如设计图纸)的制定、评价和最终选择;
③生产前试验和装置的测试;
④专为企业内部使用的技术知识的开发,如,材料替代流程制造方面的技术诀窍等;
⑤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