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能用第一吗?
不能,这是违反《商标法》的。 “第一”作为词语具有一定程度的含义,属于固有词汇,并非商业标识,不能通过注册取得专有使用权。 将“第一”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明显具有夸大宣传、误导公众之嫌。同时,由于文字“一”与数字“1”在字形上相近似,易使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企业名字中使用“第一”字样的行为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在国内申请注册商标时,凡含有“第一”“最好”等类似文字的,原则上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如果已经注册的,也应该撤销其注册,予以注销。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商评委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另外,在我国有些领域实行的是注册登记制,也就是说,只要是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只要你去登记了就可以获得商标权,此时就更不能用“第—”了,这属于典型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