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是金融机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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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回答是不是金融企业的问题。 根据我国当前对金融机构的定义,目前只有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5类机构获得监管部门批准的正式营业牌照,从事金融服务业务。 同时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规定,“资管”业务是指以金融消费者和机构投资者为服务与合作对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的业务。

据此定义,绝大多数的私募都既不是金融企业,也不是金融行业的参与者。 但是随着行业发展和监管优化,不排除以后会纳入到监管范围的可能。 (PS. 国内现在对于私募的定义还是比较宽泛,如果仅从投资角度看,绝大多数私募都可以归类为公募基金,只是其没有发行基金的牌照而已。)

2、其次回答是不是金融行业的问题。 这个答案就见仁见智了。 我个人认为,私募虽然不直接提供贷款服务,但是其通过所管理的资产间接实现融资功能;并且能够影响资金供给方向,属于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很多人可能会不同意这个观点,因为私募并没有发放金融牌照。 所以这个问题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了。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饶丽茹饶丽茹优质答主

私募基金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实践做法不统一,在行政监管和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内部甚至同一司法机关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适用,从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产生重要影响。金融机构本质上是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其基本形态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现代信用货币制度下创造信用、提供信用和管理信用的机构,其核心功能是提供金融媒介功能,充当债务人的信用中介人,其本质特征是负债经营和融通资金,其功能目标是解决信息不对称和降低交易成本。关于私募基金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应当基于金融机构的法律属性、功能作用以及国家的法律政策来理解和把握,不能仅以金融机构名单的形式规定为评判依据。

首先,应当结合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义判断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金融机构的准确内涵并无明确统一的定义,行政法规在不同条文中对金融机构的内涵及外延存在不同的表述方式,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指南等则更多是对金融机构名单的形式规定。虽然形式规定一定程度上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外延,但是并不能完全涵盖金融机构的全部种类并且难以适应金融机构变化的需要。应当从法律规范的本意和根源出发,将金融机构的概念回归到法律定义本身,从其法律属性来判断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例如《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经营,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金融机构是能够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并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和提供金融服务是金融机构的本质特征,从这一特征出发,金融机构可以理解为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设立,能够开展金融业务、提供金融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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