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权抵押贷款是什么?
所谓“两权”,即宅基地使用权和乡(镇)村企业土地使用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可以质押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其中,动产的质权设立采取的是登记主义,而不动产质权的设立采取的是备案登记制度;同时,根据该法律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进行抵押或质押 作为用益物权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可以用于抵押(农村住宅不可以)或者质押。
由于目前土地性质分为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两种,而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性质的建设用地,其抵押或质押是有区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的抵押权随之转移,而以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土地的权利一并抵押。可见,在抵押时,对于城市房屋而言,房屋和土地的权属须一致,而对于农村房屋而言,房屋和土地的权利却可以分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则进一步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经营的租赁物可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当事人可以有事先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该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的费用;(二)被执行人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三)申请执行费;(四)利息;(五)主债权。但根据该条第(五)项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补偿费等应当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因此可以看出,在集体土地上的抵押权实现上,农民的利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 从立法精神来看,对农民集体土地设定抵押,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原则;二是抵押合同生效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的原则;三是抵押物灭失的风险责任由抵押人承担的原则;四是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则;五是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除用于还清贷款外其余归抵押人所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