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固定资产增值税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不动产、运输工具应属于上述所称的固定资产。其正常损失(即非非正常损失),相应的进项税额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购进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进行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第二款只是对商贸批发企业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作出规定,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对上述小规模纳税人的最高开票限额没有具体规定。
因此,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以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