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是企业的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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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质保金,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银行存款(或结算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等 质保金的收取是否正确,会影响当期的损益,需要纳税调整;但是实际发生的质保支出在发生当期计入营业外支出,后期收到质保金冲减营业外支出的账务处理是正确的。

由于质保金属于合同资产,不是应收账款,不需要计提坏账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计而未计的质保金,应当补记入账,并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开发产品计税基础确认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计提等相关问题。

一、关于开发产品计税基础确认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税收入的净值或可抵扣进项税额时,可加回去的“成本”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成本、费用和税金;土地征用费和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对不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期间费用和不能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费用,一律不得扣除。

二、关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提 (一)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包括增值税在内的各种税金均应按规定计提,并在税前扣除。对纳税人取得的质保金应当允许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记入相应的成本项目,进行核算。

(二)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以发票所载金额确定进项税额,并据此计算出可抵扣增值税额,然后调减销项税额;如果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则不得计入进项税额,进而影响当期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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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有“修理、重作、更换”。保修是在产品销售实现后,按照合同(包括含有产品保证条款或保证书的购销合同以及单独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国家规定所应承担的服务义务。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例如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等),按合同规定应予以修理、调换和退货补换的产品,以及由企业自身原因形成的新产品责任事故等,都不是属于正常提供保修服务的范围,是企业自身过失所致。为履行产品保修(包括产品保证)义务而发生的修理费用、折让费用和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的规定应由本企业负担的,在实际发生时作为销售费用,增加产品保修义务的成本。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给予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纳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对确实已提供售后服务的保修费,不并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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