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连年亏损如何补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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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连续亏损两年就面临退市风险! 然后,连续亏损三年内无法纠正的,会计估计可能需要调整(比如: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税务机关也可能进行特别纳税调查。 最后,如果确定要补充以前年度亏损,则需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来执行: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发生应纳所得税金额大于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时,可以按规定追溯弥补以前的亏损额。但应当注意,该文件规定的追溯期限最长为5年,而且不溯及以往税款汇算清缴。也就是说,企业当年发生了应税损失,在以后连续5个纳税年度里任何一年盈利且需要补缴税款时,方可利用当年发生的该部分损失;而且该损失只能向以后年度结转,不能退回以前年度已缴纳的税款。

例如: 某企业2007年至2009年连续三年发生亏损,2010年盈利并补交此前各年的税款。则2010年可弥补的亏损应为2007年至2009年的亏损总额,其具体的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所得税=盈利数额×25%-以前年度亏损数额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纳税人发生的亏损,准予向后延续五年结转补亏。具体做法是,将本企业的利润(含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留存收益)全部视为已经缴纳了税款,从企业留利中依次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多退少补,结清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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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这里所说的亏损,是经国税机关汇算清缴后的亏损数),可按下列次序弥补:

(1)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也就是说,本年度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如果企业连续盈利,5年内仍弥补不完的,可以用税后利润弥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对此均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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