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贷款凭证是什么?
收回贷款凭证是指贷款人按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中直接收回贷款本金的开销凭证。上面写有“收回贷款”字样。单位偿还贷款时,在凭证上背书“此贷款已还清,待查”,并在还款帐户存入现金;借款人偿还贷款时,须将全部贷款凭证送交贷款人,由贷款人在其凭证上加盖“收回贷款”戳记,退借款人。贷款人对于收回的凭证应编制相应凭证,在“收息凭证”栏目记载“收回贷款本息”,并注明合同号、借款日期、凭证号,以入账金额为利息收入。
我国从1993年12月颁布了《贷款通则》,对不良贷款的认定等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第十六条第三规定:“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和担保人违约,贷款到期不能归还,或者无法如期归还的贷款。”,其第五十二条规定:“贷款人可以对贷款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催收。贷款期限到期,企业未能按时还款的,贷款人可以对逾期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150%计收罚息。”。
作为商业银行,一方面在放款时就必须预测坏账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必须完善相关的风险控制制度,严格限制人员任意放贷的行为,对可能存在坏账风险的项目,必须予以高度关注,在风险出现的时候采取及时的保全措施以避免坏账得产生。我国很多企业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市场的变化缺乏敏锐的触觉,对贷款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使得贷款形成坏账的概率增大。在商业活动中,往往还存在着机会主义行为和失信现象,使商业信贷风险进一步增加。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对贷款进行有效的管理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贷款风险的防范在我国还处于初始阶段,还缺少全面有效的管理方法。对贷款风险的管理和预测只能是逐步完善的过程,没有一种模式可以始终适用。科学、客观的风险评估、预警系统还需要我们银行职工加以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