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法人证怎么办?
民办幼儿园的设立申请审批属地管理,应根据幼儿园设置的行政区划,向属地区(县)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设立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因此,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或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然后,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向税务登记机关提出)、组织机构代码证(向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等有关手续,取得相关证照。
其次,民办幼儿园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办报告:举办者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及其基本情况、拟设立幼儿园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包括幼儿园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各部门负责人条件及机构主要功能;组织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及行政管理的具体措施);
2、民政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4、拟任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幼儿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简历、学历证、师资资格证、会计证等);
5、办学资产来源、性质等的证明文件(验资报告);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注:申请人需向属地区(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社团)科(股)领取并如实准确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表》及其附表。
第三、在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手续后,需到开设幼儿园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