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证券资产怎么证明?
1、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具证据。
《证券法》第138条第1款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客户交存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的全部价款,为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由此可见,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资产都是证券公司客户的担保物,属于客户财产,客户有权依法进行收益、使用和处分等支配性权利。
2、以书面对账单、交割单等证据结合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证据证明当事人持有证券的事实。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经纪商在接受客户委托代理证券交易时,有义务在买卖完成后制作买卖成交单,详细列明买卖证券的名称、数量和价格等有关内容以备客户核查。买卖成交后,经纪商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客户也可根据需要自行打印交割单,凭交割单办理交割手续。可见,对账单和交割单等材料虽没有前一条规定的证据效力高,但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结合使用,仍可以构成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