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是用成本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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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会计角度看,企业合并有吸收合并(A公司吞并B公司)和新设合并(A、B两公司合并设立成C公司)两种方式,不论哪种形式,最终都是要实现A+B=C这样一个结果 由于原A、B两家公司在过去是一个整体的“一个母体”,虽然进行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但账面上各资产、负债的边界是模糊的;而新设立的C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需要重新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所以最终形成的C公司的资产负债是清点的结果:所有资产减去所有负债等于股东权益。这一过程就是会计上的“合并报表”过程。

在合并过程中,对子公司的净资产的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调整子公司的资本金(所谓“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另一种就是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损益,用前者处理会使合并后的C公司虚增利润(因为被合并方原来的资本金已经包含在总资产中,现在要转增到C公司,实际上是一种内部的债务转移,将原来归属于股东的投资收回再投入的过程,这种投资是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不会增加企业的资本价值,也不会导致净利润的增加)。用后者处理则会虚减利润(因为被合并方原来的所有者权益本来就包含在内,现在被C公司所拥有,实际上是一种所有者权益的内部转移,不会引起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化,更不会引起净利润的变化)。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更多的企业是采用第一种处理方法,因为在目前市场机制还不完善的前提下,人们并不能很精确地估计出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采用账面价值计量虽然不符合会计的稳健性原则,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却更能减少因估算误差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即减少主观判断的因素)。当然,这种方法也有不足之处,就是可能会形成账面的亏损,从而需要调整所得税费用。如果企业采用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两者会产生差异,这种差异需要通过递延税款进行调节,直至结转以后期间予以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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