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租赁资产归何方?
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最大区别是:经营租赁的出租人要在租赁期内将所面对的经济利益和实质性的风险承担下来,其租赁的实质可以理解为出租人以出租资产的方式出卖自己的劳务。出租人一般只拥有设备的形式上的所有权,而承租人则拥有设备的使用选择权,承租人未付出一切代价,而取得了设备的实际所有权。
承租人通过谈判手段就可以很容易取得一个比市场价低得多的租赁价格,而且合同也可以议定得很活,如短期合同、可撤销合同、以旧换新和可购买合同等。承租人对这种租赁方式极为青睐,因此经营租赁在租赁合同中占据主导地位。
经营租赁的最大特点之一是租赁合同的标的是短期的,因此,经营租赁的承租人并不需要将该项租入资产固定化,而是更愿意将它作为流动资产来看待,由此形成应收清算价值,作为流动资产来管理。出租人将租赁资产作为投资处理,计入经营性固定资产,同时,将与该资产的清算价值相当的租约租金,作为预收的未来收入处理,记入预提费用。
经营租赁的出租人一般以专业租赁公司为主,他们拥有规模化的、系列化的租赁设备和熟悉租赁业务、技术知识过硬的人才,因此,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操作是出租人负责的。承租人随时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也可以直接向出租人提出设备技术方面的咨询,由出租人安排人员为承租人效劳,因此,承租人并不需要单独为该项租入资产配备操作和维护人员。